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质量标准,并做好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返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