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参与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