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