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以及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调蓄设施布局等内容。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