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