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尊重自然地形地貌、植被土壤和水体形态,注重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坑塘等自然调蓄空间,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