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及时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辖区政府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