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及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