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及时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辖区政府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