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主体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完善。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