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河湖、湿地、坑塘等水体治理应当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府澴河、澴河、老澴河和王母湖、野潴湖等河湖、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