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推广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植草沟、下沉式绿地、雨水桶、蓄水池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利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及相邻绿地对雨水进行下渗、滞蓄和净化;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并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五)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