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增强雨水的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同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相衔接,防治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