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机械和容器等;

(三)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四)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五)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六)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已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迁出方案并逐步实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