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