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方案为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