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损毁、侵占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