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