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