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