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制度和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