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与养老、托幼、托育等社区生活服务相结合,推动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配送、社区食堂等服务和便利。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款规定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