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实行负责人制度,负责人一般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任职,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支持业主选聘服务好、信用记录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