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宁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安宁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