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应急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和恢复工作。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