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安宁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城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厕所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安宁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