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干支流,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