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监督管理。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规定情形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