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编制安宁河流域防洪规划和抗旱规划。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安宁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具有调蓄防洪功能的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与重要防御工程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水文监测,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