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宁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种草等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禁止在安宁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