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和完善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强化安宁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