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宁河流域河湖岸线保护,划定安宁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宁河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有关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宁河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岸线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