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本行政区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