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八条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宁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除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并经科学论证、依法审批外,禁止在安宁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对安宁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