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调整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