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