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水量丰沛稳定、水质良好、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水体进行论证,科学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合理布局取水口。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