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