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