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