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