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3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