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