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和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