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取(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实施实时监测;(二)定期检查维护取(供)水设施;(三)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