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