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监控、应急防护等设施。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