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调度水资源,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需求。水库、水电站以及其他拦蓄水、调水工程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配要求,适时调整取水量,优先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需求。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