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调整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城乡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