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调整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原水输送管道的管理,新建、改建原水输送管道的,应当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符合卫生规范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