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原水输送管道的管理,新建、改建原水输送管道的,应当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符合卫生规范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